|
| lawyer |
| 积分:658分 |
| 主页:null |
| 类型:普通用户 |
| 发送消息 |
|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所以,建设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庭,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然而,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构建和谐家庭和和谐社会的大敌,家庭暴力已经干扰和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不能不引起全社会的深切关注。近年来随着传媒的发展,一些恶性家庭暴力屡屡公之于世,更让人们不得不正视家庭暴力问题。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是对身体的摧残、折磨、伤害,手段多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施暴的对象一般是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其中较为常见、发生率较高的是夫妻间的暴力,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据此,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不仅包括发生在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之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还包括对被害人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和精神上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后果严重的可以构成杀人罪、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当今世界,消除家庭暴力已经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将反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为全球十二个关切领域之一,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并确定11月25日到12月10日为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可见家庭暴力在整个人类社会普遍存在,已经成为世界性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家庭暴力危害广泛,一害社会,二害家庭,三害自己。在当今大量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家庭暴力案件。作为人类文明的大敌,家庭暴力通常又被喻为“家庭的癌症”。家庭暴力有以下危害性:
一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构成威胁,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家庭暴力一经产生,就很有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精神失常、家庭离散等严重后果。
二是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族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家庭暴力问题正成为我国妇女维权中的热点。家庭暴力对妇女持续的暴力,是导致妇女严重刑事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她们因为长期受到肉体的摧残和精神上的折磨,为了得到宣泄和缓冲而做出了过激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三是家庭暴力的出现严重影响少年儿童的生理发育和心理素质。据相关调查分析显示:暴力家庭的孩子,54.6%成绩下降,20.8%不爱回家,12.8%性格扭曲以至违法犯罪。一个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他未来的路的走向大概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内心深处有恐惧心理不愿与别人交往,心里闭塞,形成忧郁的心理特征;另一种是仿效其父辈行为,在新的家庭中成长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
四是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一方面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身心都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必然会严重影响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尤其是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多为女性,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统计,家庭暴力中有79;4%是夫打妻;近年来家庭暴力个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以发泄苦闷;丈夫自私多疑;离婚后男方不断骚扰女方等。透过这些表面现象,可以分析家庭暴力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家庭暴力是是封建道德观念产生的恶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夫为妻纲”、“棍棒出孝子”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于是每当家庭中出现一些微小矛盾就大打出手,产生了家庭暴力。
2、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家务事,结果是“邻居不劝,社区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这种“四不管”现象实际上是对家庭成员遭受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有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庭事务,所以一般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其结果使得施暴者可以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当事人往往将家庭暴力视为家庭私事,怕家丑外扬,因而不愿意或不敢向有关部门投诉,这往往会使家庭暴力倾向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不愿使家庭成员受到法律制裁从而导致家庭暴力升级。
4,实施家庭暴力人员往往文化素质低,修养差,自控能力弱,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低下。不愿或不能正确区分事情的轻重缓急,难以把握和控制处理问题的合理度,心胸狭窄,爱钻牛角尖,经常为一些小事想不通而耿耿于怀,性格孤僻,不愿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情感,心中的郁闷积聚而难以宣泄;脾气暴躁,缺乏理智,遇事不冷静,不考虑后果;过于争强好胜,不愿吃一点亏。一旦这种积蓄达到一定程度就往往产生家庭暴力。
5、法律调控力度不够,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大,不能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只有后果严重,达到了杀人罪、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时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开始轻发,逐渐积累升级的,在家庭暴力尚没有达到犯罪阶段时法律对这种暴力行为尚显得调控无力。
四,应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措施
家庭暴力并不是不可以预防和调控的,应对家庭暴力应采取以下措施:
1、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这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根本措施。
首先要提高文化素质。一般而言,提高文化水平可以同步提高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开阔人的眼界和心胸,降低用暴力手段解决家庭矛盾的概率。这依赖于发展经济和基础教育,减少文盲和半文盲,彻底消除落后的封建陋习。
二是提高心理素质。要克服一味的“家丑绝不可外扬”、“忍辱求全”、“命中注定”、等错误意识,根据矛盾的发展情况寻求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要克服唯我独尊、盲目冲动、心胸狭窄等性格上的缺陷,平等待人,加强家庭成员间的交流沟通,不要让心理疙瘩越结越大。
三是提高法律素质。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深入的普法工作,通过大力学习和宣传《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公民明白自己的法定权益、义务和责任,明白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并要受到相应制裁,明白受到家庭成员的哪些侵害时可以运用适当的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自己。
四是增强道德素养。首先应当把家庭建设成为人们理想意义的社会单元。家庭成员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爱护,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一个温馨如意的人生与幸福家庭。
2、形成全社会的防范治理工作机制。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形成一整套预警、救助、处罚、教育的有效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是要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在社区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由社区和有关部门建立起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认真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各基层派出所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的工作力度,确保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这样就能对家庭暴力行为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家庭暴力的产生,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二是设置反家庭暴力救助体系。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求助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往往会再度被害且所受创伤更重。因此,必须建立起社会救助体系,这里包括经济救助、人身安全保障、法律援助等项内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如能得到社会的及时救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对有效地控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3.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依法严厉惩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没有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有的家庭暴力投诉者被打得遍体鳞伤,且长期处于受害状态,但由于伤势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无法立案,致使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报复殴打被害人。这种状况还有待于法律保护体系的逐步完善。
总之,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合力,形成全社会的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当作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工作来抓。我们相信通过全社会的积极努力,一定能够消除家庭暴力,把我国构建成美好的和谐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