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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易网公司法高频考点
本文引自:www.sikao.studyez.com
第二,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是否有义务审查担保人公司的章程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看看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有这个责任,是不是不符合市场的效率原则?对于一份形式完整、公司印章及行为人签名齐备的担保文书和担保合同,债权人是否可以推定是符合公司章程、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行为?
1、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哪级机构决议的规定(比如以前成立的公司章程中,根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现在又没有修改章程),那公司要对外投资或者单位,该由谁说了算?
2、如果章程有规定,但公司在对外投资或者担保时,提供了虚假的决议,第三人如何能查明该决议的真假?如果未查出是假的,但已经发生的投资行为和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从债权人有审查担保人章程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出发,在公司作为担保人时,无疑排除了表见代理行为及代表人行为在此类合同中适用的余地,公司违反章程对外提供的担保无效是当然的。看起来,公司法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持严格的态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的排除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此处规定有误,应该是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但法条规定如此,大家只能按照此记忆)。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注意:非上市公司董事不必排除表决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非上市股份公司董事。
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董事的关联交易应该安装公司章程规定处理,或者由股东(大)会批准。
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重点提示:这项制度是新公司法增加的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普遍赞颂的一项内容。必考!
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一)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
(二)原告股东以代表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无权排除其他股东的参与。如果股东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则应认定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一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为了谋取与自己持股比例不成正比的私利,或者是为了谋取其所在公司的竞争对手的利益;二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曾经参加、批准或默许所诉的不正当行为;三是以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通过提起代表诉讼谋取一己私利。
(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英美法系公司为名义被告,教材观点公司非被告(则为第三人,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那么公司是支持原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支持被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可)。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五)股东代表诉讼提起分两者情况,一般要有前置程序,特殊情况可直接提起诉讼。如:诉讼时效将过。
股东有恶意的,公司可以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针对旧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 其他股东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当允许其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但其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将有关交易相对人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七、股权转让制度
重点提示: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对外转让规则做了修改,并且增加了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以上两个知识点是必考知识点,另外,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也是重要考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重点掌握对转让限制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1.对内转让的规则
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剩一人时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
2.对外转让的规则(必考)
(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而非所持股份过半)
(2)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如果答复不同意转让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在多少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权利,而非义务)
(4)即使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
(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而非实缴的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可否转让?(可以)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重要知识点)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必考)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必须连续5年投反对票)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制度:
第一,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相区别: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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