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李某某、华特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
审理法院
审    号
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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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某、华特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
  •          北京四方厂从事特种油的生产、销售。北京华特公司的董事长李××1996年4月受聘于北京四方厂,担任经营副厂长,主管产品销售业务。2002年12月,李××自北京四方厂离职,并于2003年1月成立北京华特公司,也是从事特种油的生产、销售。2004年8月,北京四方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北京华特公司和李××侵害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华特公司和李××停止侵权、赔偿北京四方厂经济损失44000元。北京四方厂、北京华特公司和李××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