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点评
本案事实部分清楚,责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均在具体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对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方面原被告之间的分歧不是很大。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对于农村居民是否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判断标准。户籍农村的当事人就必需要证明自己应当符合城镇的赔偿标准,如在城镇工作、长期生活在城市等。这种情况下,对法庭举证就提出了高要求。本案实际经过了两次诉讼,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原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第一次诉讼,原告对于残疾赔偿金方面的举证材料有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原告的工资表,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实践中法院依据以上证据判决赔偿的案例也存在不少。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提出了系列问题,原告在城市生活多年,是否有办理暂住证明,原告工资是否有依法纳税等。通过庭审,原告方感到了在这方面证据的不足。庭后便马上撤回了起诉。
因为是从农村来的,法律意识不高,加上现在暂住证的办理不再是强制性的。原告并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明。原告从事搬运工作,工资是按每天工作时间的长短计算,按月结算,因此也不好计算纳税额度。因此,只有通过别的途径来证明这个问题了。经办律师通过深入了解,原告自2005年1月起就一直居住在晋安区鼓山镇。而鼓山镇横屿村委会对于外来人口的摸底了解和控制掌握工作是做得很不错的。通过调查,鼓山镇横屿村委会对原告在该村居住和工作情况是比较了解的。村委会也知道了原告的困境。在经办律师的努力下,根据掌握的原告实际情况村委会为原告出具了工作居住证明,结合本案,应当说基层组织对于原告基本情况的证明是有公信力的,证明陈述的是客观事实情况。结合原告的工作单位证明、原告的租房证明,以上证据材料应当可以充分的证明原告确实是在福州务工且在福州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取得了以上证据材料,原告信心满满了提起了第二次诉讼。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审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判决后,经办律师又积极与被告取得联系,经过多次沟通工作,被告不久便履行了判决义务,支付了所有赔偿金额,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