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称 为何同命总是不同价
审理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审    号
案  由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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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同命总是不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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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741819时左右,福州市晋安区南方钢材市场内。结束了一天紧张而繁重的工作,福州市坚强公司的搬运工张勤松正准备骑车回家,妻子在家中烧好了热气腾腾的饭菜,正盼着自己早点到家。想到这里,老张不由自主加快了脚步。然而,意外发生了,身边交会的福清市耀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戴树金驾驶的闽A75131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突然之间失去了控制,象脱疆的野马般一挣而出,重重的撞上了老张的自行车,老张摔倒在地后,马上感到了一阵撕心裂肺的疼痛,他的左脚被挂车右后轮碾压了过去,那是十余顿重的载重汽车啊,老张当时觉得自己的左脚已经不是自己的了,丝毫没有直觉,严重的破裂变形。事故发生后老张被送往省立医院抢救。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跟骨骨折,左第二跖骨骨折,左足背动脉断裂。200743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7]0014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耀华公司员工戴树金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在交警大队,事故责任双方没能达成赔偿协议。在医院里,老张每天的医疗费用却在不断上涨。借遍了亲戚朋友,借遍了老乡同事,无奈大家都是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杯水车薪,能力实在有限。老张随时都面临着中断治疗的危机。每一分对他来说都是救命的钱,但每一分借款又象是沉甸甸担子压上了他的肩头。

     

    案件点评

     

    本案事实部分清楚,责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均在具体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对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方面原被告之间的分歧不是很大。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对于农村居民是否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判断标准。户籍农村的当事人就必需要证明自己应当符合城镇的赔偿标准,如在城镇工作、长期生活在城市等。这种情况下,对法庭举证就提出了高要求。本案实际经过了两次诉讼,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原告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第一次诉讼,原告对于残疾赔偿金方面的举证材料有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原告的工资表,原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实践中法院依据以上证据判决赔偿的案例也存在不少。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办法官提出了系列问题,原告在城市生活多年,是否有办理暂住证明,原告工资是否有依法纳税等。通过庭审,原告方感到了在这方面证据的不足。庭后便马上撤回了起诉。

    因为是从农村来的,法律意识不高,加上现在暂住证的办理不再是强制性的。原告并没有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明。原告从事搬运工作,工资是按每天工作时间的长短计算,按月结算,因此也不好计算纳税额度。因此,只有通过别的途径来证明这个问题了。经办律师通过深入了解,原告自20051月起就一直居住在晋安区鼓山镇。而鼓山镇横屿村委会对于外来人口的摸底了解和控制掌握工作是做得很不错的。通过调查,鼓山镇横屿村委会对原告在该村居住和工作情况是比较了解的。村委会也知道了原告的困境。在经办律师的努力下,根据掌握的原告实际情况村委会为原告出具了工作居住证明,结合本案,应当说基层组织对于原告基本情况的证明是有公信力的,证明陈述的是客观事实情况。结合原告的工作单位证明、原告的租房证明,以上证据材料应当可以充分的证明原告确实是在福州务工且在福州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取得了以上证据材料,原告信心满满了提起了第二次诉讼。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审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按照城镇标准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判决后,经办律师又积极与被告取得联系,经过多次沟通工作,被告不久便履行了判决义务,支付了所有赔偿金额,本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